论传统司法的道德思维 |
| |
引用本文: | 曹刚,贺桂华.论传统司法的道德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6,293(8):40-44. |
| |
作者姓名: | 曹刚 贺桂华 |
| |
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2. 长安大学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4 |
| |
摘 要: | 人们一般把法官判案的思维分为二类,一是演绎,一是归纳,这恰恰对应了西方两大法律模式,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无论是大陆法系法官的演绎思维还是普通法系法官的归纳思维,他们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实现个别法的正义。但我们却难以在西方的这个思维框架里,讨论中国古代审判官吏的思维类型。中国传统司法官吏的思维或许既有演绎又有归纳,但其本质是一种道德思维,表现为内我思维、时中思维和生活思维三个特征。
|
关 键 词: | 道德思维 内我思维 时中思维 生活思维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6)08-0040-0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