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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司法的道德思维
引用本文:曹刚,贺桂华.论传统司法的道德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6,293(8):40-44.
作者姓名:曹刚  贺桂华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2. 长安大学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4
摘    要:人们一般把法官判案的思维分为二类,一是演绎,一是归纳,这恰恰对应了西方两大法律模式,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无论是大陆法系法官的演绎思维还是普通法系法官的归纳思维,他们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实现个别法的正义。但我们却难以在西方的这个思维框架里,讨论中国古代审判官吏的思维类型。中国传统司法官吏的思维或许既有演绎又有归纳,但其本质是一种道德思维,表现为内我思维、时中思维和生活思维三个特征。

关 键 词:道德思维  内我思维  时中思维  生活思维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8-0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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