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
| |
引用本文: | 钱玮亭.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J].决策与信息,2005(7):50-51. |
| |
作者姓名: | 钱玮亭 |
| |
摘 要: | 信息不对称是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中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源,强制信息披露正是由此而设立瓣。迄今为止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已确信不够,但信息披露是自愿性披露还是强制性披露以及披露的程度,还没能达成一致看法。基于会计信息的公共品特性、市场失灵以及会计信息的成本限制等因素,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使之既能满足资本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又不会过多侵害上市公司的法定权利。编者按]
|
关 键 词: | 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 会计信息 信息不对称 强制性披露 自愿性披露 市场透明度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