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新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呈现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有限、地方性法规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地方性法规制定地域较为集中、立法内容基本符合立法权限范围的特征;而本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行使立法权呈现出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最为丰富、出现"旧瓶装新酒"现象、越权立法大量存在的特征。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越权立法问题突出、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与立法权限失衡以及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难以充分实现。因此,应当通过对《立法法》中列举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后的"等"字做扩张解释,从而扩张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在扩张解释时应当考虑是否具有上位法依据、是否具有实际立法需求、是否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和是否具备足够立法能力等因素,从而将对立法权限的扩张解释控制在合法、妥当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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