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理论界对环境民事侵权违法性要件持肯定论和否定论的两派之争,其根本原因为对法的理解不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本解读,反映了立法不要求违法性要件的趋势。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环境民事侵权之诉呈井喷状甚至出现滥诉问题。公法私法区分说的引入有利于解决由对法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以忍受限度论的一般人忍受限度为环境民事侵权的违法与否的衡量标准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同时,以最高法院颁布指导案例的方式引导下级法院对忍受限度论的适用,有利于解决其司法实践中忍受限度标准模糊、结果不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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