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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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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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有部分读者来信询问离休干部瘫痪期间享受护理费的有关政策。1996年我省赣财社字[1996]第100号文件对这个问题已作了明文规定: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提高到100元。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又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6号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现刊登如下,以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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