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央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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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纯之.唐代中央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J].学习与探索,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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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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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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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地方法制理论与实践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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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代是一个比较重视法制建设的皇朝,在其存在的近三百年时间里,建立起了一个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严整体系.从这个体系来看,唐代中央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主要途径可分为行政监控和司法监控两种.其中,行政监控包括监察和考课,司法监控则包括复审、疑狱奏谳、上诉、死刑复奏和录囚徒等.应该说,唐代中央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控是有成效的,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明显,最为突出的是所有监控都来自官僚系统内部,而这个系统从一开始就存在唯官唯上、结党营私、官官相护、货贿公行等一系列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问题则使唐代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系统的效能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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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代 地方司法活动 行政监控 司法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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