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 |
| |
引用本文: | 易赛键.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18-22. |
| |
作者姓名: | 易赛键 |
| |
作者单位: | 求是杂志社政治编辑部,北京,100727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
| |
摘 要: |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区司法系统中的最高审级。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前,由英王室枢密院掌握香港的司法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终审法院是香港回归祖国后在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变化。香港终审法院处理案件不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拥有的司法终审权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授权性审判权,是国家司法终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规范功能主要有"造法"功能、解释功能;社会功能主要有监督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减压功能。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问题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更是涉及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重大宪制性问题。
|
关 键 词: | 一国两制 司法终审权 宪法地位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