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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知识权
引用本文:刘永.论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知识权[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34-37.
作者姓名:刘永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福建漳州,363000
基金项目:国家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招标项目中标课题"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宪政问题研究"
摘    要:TRIPS协议所确立的私权保护模式,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反映和概括知识保护运作状态的特有范畴。只有在马克思主义范畴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抽象,提炼出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知识权,才能担当和反映知识保护运作状态的理论使命,满足人权保障在知识保护领域的合理要求。

关 键 词:宪法学基本范畴  知识权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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