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基于知情—同意原则的个人信息保护自我控制范式的“事前”逻辑与个人信息处理预测分析技术的“事后”逻辑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冲突,亟需将个人信息保护自我控制范式转换为个人信息社会保护范式。个人信息社会保护范式下的裁量型行政执法表现为彻底的“事后”逻辑,是应对预测分析技术下个人信息处理新模式的最优路径。依据“有效率的行政权”与“有限制的行政权”两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构建效率与公平“两端平衡”的“前端过滤—后端裁量”个人信息保护裁量型行政执法机制,此种新机制的合法性和实践性均可通过实际案例得到充分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