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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及其实现
引用本文:温泽彬,周大然.论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及其实现[J].求是学刊,2023(2):108-116.
作者姓名:温泽彬  周大然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 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完善人大听证制度研究”(20SKGH019);
摘    要:学界对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已有诸多研究,但鲜有文献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开展专门研究。关于协同立法功能性质,理论研究长期存在将区域协同的“国家政策”视作“立法功能”的认识误区,给协同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的界定,应坚持以国家政策为指引,以《地方人大组织法》所确立的“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明晰地方协同立法权限范围,并将区域协同立法功能界定为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基本方向。围绕上述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区域协同立法机关应在“功能最适原则”指引下,针对法制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社会统筹等领域分别采取相适应的立法策略,包括完善优化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分步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具体方式,来加速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纵深发展。

关 键 词:区域治理  协同立法  功能定位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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