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学界对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已有诸多研究,但鲜有文献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开展专门研究。关于协同立法功能性质,理论研究长期存在将区域协同的“国家政策”视作“立法功能”的认识误区,给协同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的界定,应坚持以国家政策为指引,以《地方人大组织法》所确立的“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明晰地方协同立法权限范围,并将区域协同立法功能界定为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基本方向。围绕上述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区域协同立法机关应在“功能最适原则”指引下,针对法制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社会统筹等领域分别采取相适应的立法策略,包括完善优化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分步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具体方式,来加速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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