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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法益重述与模式选择
引用本文:刘三洋.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法益重述与模式选择[J].学术交流,2023(1):69-81.
作者姓名:刘三洋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界定为个人信息安全,以契合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尊重信息数据规范系统的整体秩序、保护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多元价值,以及指明信息犯罪的治理方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模式不应采取源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二阶分级保护模式,因其制度原型不适合作为刑事标准,且其规定对象难以同位阶保护;应采取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三阶分级保护模式,坚持人身、财产安全的单一分类标准,涉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再分类与内容信息,源头信息双重保护策略。在这种模式下,对生物识别信息应采取“阶段规制论”策略,将在样本输入、特征提取和模式匹配阶段检索、生成的个人信息分级认定、合并计算犯罪数量,以遏制不断萌发的信息风险。

关 键 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安全说  三阶分级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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