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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的刑事抽样取证
引用本文:郑飞.论数字时代的刑事抽样取证[J].求是学刊,2023(3):132-141.
作者姓名:郑飞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司法专门性问题解决的诉讼模式研究”(2020JBW010);
摘    要:近年来,抽样取证方法逐渐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数字时代海量电子数据的出现,导致刑事诉讼中大量使用抽样取证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抽样取证证据运用在性质上具有二重属性:首先,在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上,因为底线证明的要求,它不能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而这种特别规定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其次,在跨过了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后,抽样取证证据运用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刑事法律不应该作出特别限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多元事实认定需求,应制定单独的司法解释,构建体系化的刑事抽样取证规则,对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抽样方法、具体程序和程序衔接等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 键 词:数字时代  抽样取证  证明方法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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