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为二”方法视域下虚拟财产保护的体系性思考——以盗取虚拟财产定性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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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巨洋,蔡道通.“一分为二”方法视域下虚拟财产保护的体系性思考——以盗取虚拟财产定性为切入点[J].求是学刊,2023(3):12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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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巨洋 蔡道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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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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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经济犯罪类型化与刑事违法判断相对性研究”(21BFX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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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之前虚拟财产与数据“合二为一”的观点影响,非法获取数据罪论与盗窃罪论使得虚拟财产长时间内无法脱离数据属性的笼罩。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问题,是虚拟财产犯罪必须直面的问题。信息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数据,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类型。我国《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可分为数据本身的保护和信息的保护,前者通过非法获取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数据安全法益,后者则根据不同信息类型,通过分则各罪实现对各权利类型的保护。只有以“一分为二”方法为指导,在事实与规范两个范畴上,区分数据与信息、数据保护与信息保护、信息类型与网络权利类型,才能形成对同样侵犯以数据为载体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权利客体的体系性解释框架。虚拟财产是基于运营商与用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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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拟财产 信息保护 数据保护 体系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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