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目的限制原则中的“目的特定”
引用本文:牛彬彬.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目的限制原则中的“目的特定”[J].学术交流,2023(6):64-78.
作者姓名:牛彬彬
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沈家本法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厅2023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浙江省数字平台算法操纵政策规范研究”(2023C35001);;2021年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数字平台算法公平规范化研究”(Y202146029);
摘    要:“目的特定”是“目的限制原则”中一项重要的规范要素。根据该规范要素在“目的限制原则”中的地位不同,欧盟和我国分别采取了“目的特定+目的兼容”和“抽象合理+敏感特定”两种立法模式。目的特定原则具有不同于“目的合理”和“目的明确”的规范功能,其是信息侵权行为判断的标准,也是判断用户知情同意有效性的依据,更是层次性算法解释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从规范体系定位上看,“目的特定”是用户知情同意的前提,是算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同时也受制于“目的合理”、指导着“目的明确”,且通过“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来适当扩张“特定目的”。“目的特定”的规范内涵应当包括应用场景特定、主体类型特定、分析内容特定、侵权风险特定等。同时,也允许数据主体在遵循“特定目的”的合理辐射以及外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当突破“特定目的”。

关 键 词:目的特定  个人信息  目的限制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