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典规制范式视角下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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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爱民,罗炜.论刑法典规制范式视角下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的确立[J].求是学刊,2023(3):107-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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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爱民 罗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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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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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疫情数据处理立法问题研究”(20BFX051);;2022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数据法》O2O混合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2022JGZ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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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为了商业及其他目的,往往会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关键数据实施无限制数据收集并通过各种途径传输至国外的非法行为。此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侵犯了国家数据主权、妨害数据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刑法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并予以规制。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据犯罪的条款,附属刑法规制模式清晰可见。然而,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且狭窄,不具备整体性和普遍适用性。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罪名无法准确适用于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因应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在数据上延伸的现实情况,刑法典规制范式应该确立。增设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势在必行,该罪名的增设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维护国家的数据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刑法典规制模式可以有效克服附属刑法规制模式的不足,在立法目标、规制范围和规制模式等方面均有突破。同时,条文的明确性和协调性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结构的调整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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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 数据主权 数据跨境传输 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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