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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诈骗罪竞合前罪优先适用的反思
引用本文:薛铁成.帮信罪”与诈骗罪竞合前罪优先适用的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3(11):64-71.
作者姓名:薛铁成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边界研究”、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数字时代社区矫正人员数据权利保护研究”(SQJZ20220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帮信罪”与诈骗罪竞合前罪优先适用的结论,面临论证前提是否可靠、论据是否详实、因果论证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质疑。虽然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种类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从法条竞合的各种特殊关系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立法上的竞合和评价上的竞合。“帮信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不仅具有可靠的前提、详实的论据,而且论据与结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一般性规定的特别规定,两者是包容性重合关系;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解决了同一网络帮助行为“帮信罪”与诈骗罪不同定性造成的罪刑不均衡问题,与《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契合。在适用这一规定的过程中不能唯重罪定罪量刑,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关 键 词:“帮信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收稿时间:2023/10/1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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