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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的法理重述
引用本文:郭昌盛.量能课税原则的法理重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3(11):55-63.
作者姓名:郭昌盛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共同富裕法治保障研究”(22FXA003)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量能课税原则要求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或者经济负担能力来判定其应当缴纳税额的多少,是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理论上,平等牺牲理念是最恰当的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标准,但因其无法准确衡量边际效用和牺牲程度而无法直接适用;纳税人的所得、财产以及消费可以直接表征或者间接推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或者经济负担能力,因而是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重要指标。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学理论中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一般原则,而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该原则适用于税收立法(包括税法解释)、执法、司法等税法运行的全过程,且可以适用于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和增值税等间接税。

关 键 词:量能课税  平等牺牲  税收公平原则  纳税能力
收稿时间:2023/10/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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