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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以事实认定的正当性为视角
引用本文:康景文.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以事实认定的正当性为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23(4):76-84.
作者姓名:康景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体系化研究”(21CFX076);
摘    要:“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实认定的核心内容。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司法裁判的作出都需要以正当性为基础,然而,“重大风险”是特殊的“事实”,其本质是基于环境风险的法律评价,属于较高层次的事实认定范畴,并且具有未来面向。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者专门知识的缺乏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给“重大风险”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认知障碍,法官很难据此形成对事实的正当信念。在认识论功能受限的情况下,应当探索“重大风险”认定的价值论进路,以应对科学的不确定性,为专门性证据的审查划定界限,并且根据公益诉讼的特殊价值导向重构因果关系的认定机制,补强“重大风险”事实认定的正当性。

关 键 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事实认定  认识论  价值论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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