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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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超.再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J].引进与咨询,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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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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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福州3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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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是决定行政法各项制度的基础。在诸多学术观点中,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应当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承认行政法是控权法而不是平衡法或管理法。从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审视现有行政法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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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 价值定位 控权法 平衡法 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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