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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只能调整生态利益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
引用本文:周辉.环境法只能调整生态利益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J].东南学术,2004(5):137-138.
作者姓名:周辉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环境法研究生
摘    要:针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能不能囊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大论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自然体也可以作为原(被)告.这种观点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


Environmental Law Can Only Regulate the Allocation of Eco-Efficiency Among People
ZHOU Hui.Environmental Law Can Only Regulate the Allocation of Eco-Efficiency Among People[J].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2004(5):137-138.
Authors:ZHOU Hu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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