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之法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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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文忠.“理”之法意[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4):12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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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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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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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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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人历来喜欢"讲理",中国古代就有"以理统法"之说,情理、道理中包含了中国人的法意识、法观念,"讲理"之风,一直是中国人的法律生活的重要内容。历史上的中国讲的理,从来都不是西方式的形式理性;历史上的中国法律理性,也不是有如机械般可以计算的法律理性。与西方形式理性化的法理学不同,中国人的"法理化"包括了天道神性(道)、社会理性(理)、国家理性(法)三个部分,包括了道、理、法三个部分。由道而生理,由理而生法,因此作者称之为"道法学"或者"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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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理 讲理 形式理性 理法 |
The Legal Meaning of 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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