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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
引用本文:周旋.中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3).
作者姓名:周旋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美国的宪法监督权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在违宪审查、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的宪法监督权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缺乏实效性.为充分认识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缺陷,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督模式,我们必须通过比较法的视角,探析中美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利弊,从而摸索出一条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道路.

关 键 词:宪法监督  合宪性  司法审查  宪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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