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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先导
引用本文:米博.为什么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先导[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53-55.
作者姓名:米博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竞争的环境应该是公平的。但由于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长期的行政垄断行为,不仅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当前我国在立法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从立法上尤其是行政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关 键 词:行政垄断  反行政垄断  立法规制
文章编号:1672-2035(2007)03-0053-03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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