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先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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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米博.为什么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先导[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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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米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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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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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竞争的环境应该是公平的。但由于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长期的行政垄断行为,不仅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当前我国在立法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从立法上尤其是行政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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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垄断 反行政垄断 立法规制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7)03-0053-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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