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立法体制中的解律人管见 |
| |
引用本文: | 李守良.唐代立法体制中的解律人管见[J].青海民族研究,2016(2):128-132. |
| |
作者姓名: | 李守良 |
| |
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730000 |
| |
摘 要: | 唐代立法时由皇帝委派有关部门组成临时的立法机构,立法机构的规模及具体人选和人数,视纂修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唐代立法体制中的解律人一般由中枢领导机构的首长、司法机关人员、中央各司官员和地方通晓法律之人四类人参与.立法体制中所汇聚的众多解律人对唐代法制建设与完备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身份体制的原因,其中的不少人没有留下显赫的声名,但其在修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
关 键 词: | 唐代 立法体制 解律人 |
About Legislation Interpreters in Tang Dynasty's Legislative System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