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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元散曲家刘时中的两个问题——与孟繁仁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门岿.谈元散曲家刘时中的两个问题——与孟繁仁同志商榷[J].晋阳学刊,1985(2).
作者姓名:门岿
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摘    要:一九八四年第二期《晋阳学刊》登载了孟繁仁同志《元散曲家刘时中的生平仕历》(以下简称孟文)一文,对刘时中问题专门讨论。笔者仅就孟文谈几点不同的看法,向学者们就教。一、关于刘时中任永新州判的问题孟文据《元书》载刘时中“初为永新州判”语,断定刘任该职在“湖南宪府史”以后,“河南行省掾”之前。但孟文结论下得也颇犹疑,行文云如果《元书》所记不误,担任永新州判一职的果然是散曲家刘致时中的话,便可推定刘时中任永新州判的年代如上所述。可见孟文对刘时中任永新州判一事似乎尚无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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