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心证若干评论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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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燕萍.关于自由心证若干评论的异议[J].社会科学论坛,2002,14(1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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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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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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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从1789年法国首创“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来,就已被法学界公认为是文明进步的证据制度。不仅早已被全世界所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所接受,也引起了准备实行法治的国家的重视。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①。必须指出:自由心证乃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并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若本无证据,心证就无从自由判断。“仅凭裁判官之推断或臆测而为裁判,固与自由心证主义有违,即以裁判官个人之办案经验或知识而为事实之认定,亦所不许”②。可见所谓允许心证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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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制度 诉讼法 自由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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