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事实论纲 |
| |
引用本文: | 张海燕.民事起诉事实论纲[J].浙江学刊,2012(6). |
| |
作者姓名: | 张海燕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济南250100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民事推定制度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 |
| |
摘 要: |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各国一般将诉讼请求及其原因事实作为民事起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该类事项的欠缺会导致起诉行为的无效.然而,多数国家对起诉状事实记载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法律上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起诉事实的法律规制发现,诉答阶段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功能定位决定着民事起诉事实的具体记载内容.我国民事起诉事实的记载应当达到特定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要求,鼓励进行与要件事实相关联事实的记载以达尽早明确争点之效,同时立案法官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以指导原告正确提出民事起诉事实.
|
关 键 词: | 民事起诉事实 诉讼标的 要件事实 具体化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