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
| |
摘 要: |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公司方明明没有建宿舍楼,却为了招揽人才,而欺骗求职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这说明,公司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5名高工在听信了公司的谎言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他们签订合同是受公司欺诈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5名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公司采取欺诈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