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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动议——兼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
作者姓名:张弘  胡开忠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武汉 430073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0-0777)
摘    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从国际立法趋势和中国广播业的发展实际看,其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广播组织权在保护对象方面应明示剔除公有领域材料,并将广播前信号纳入;对权利的设定仍应沿用禁止性模式;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将转播限于同时播送,并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在规定录制权和复制权时应扩张到临时性行为,从而替代并暂缓其他权项的设立。

关 键 词:广播组织权   送审稿   立法动议
收稿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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