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特性与转业补偿机制 |
| |
引用本文: | 白暴力,傅辉煌.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特性与转业补偿机制[J].社会科学辑刊,2011(3). |
| |
作者姓名: | 白暴力 傅辉煌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当代经济理论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
| |
摘 要: |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存的条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与之对应,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分为劳动收入和产权收入,其中产权收入表现为地租。要使农民出让土地后生活仍有所保障,则要对劳动条件和部分产权的丧失均进行补偿,即实行双重补偿机制。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和对地租的收取权是以其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的,停止在土地上的劳动就不能再收取地租;但是,为保障农民转业的顺利实现,地租收取权的终止要有一个滞后期。
|
关 键 词: | 农民 转业 劳动收入 产权收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