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理和定律的两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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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志军.论公理和定律的两重性[J].学习与探索,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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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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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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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理和定律具有两重性,是指可以给它们做出形式化定义和操作定义。形式化定义表达公理和定律的确实性和逻辑必然性,即真理性;但不含经验有效性,不能成为经验假说。操作定义是通过经验语言并借助于物质手段做出的,它使公理和定律成为经验假说。形式化定义的特征是由逻辑符号所决定的;操作定义的特征是由经验语言所决定的。逻辑符号代表的是抽象观念,经验语言代表的是综合观念。抽象观念与综合观念从各自的性质、观念与客体的关系、观念的作用、下定义的方法以及两种命题的角度来说,二者都有着各自的本质和差别。从大脑活动的心理机制来看,抽象观念和综合观念的产生是由于大脑具有抽象和综合两种基本功能。通过对公理和定律的两重性的分析,就能更深入地说明逻辑符号和数学、物理学中普遍命题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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