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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自然法:表达、特征与再认识
作者姓名:孙康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1921-1949)”(23@ZH001);
摘    要:中国古代自然法中公认的元概念是“天”,具体存在三种表达。天道是一种自然法则,道家是较为完整纯粹的自然法思想的代表,其中庄子讨论了“恶法非法”等涉及自然法价值的命题,但对实证法影响不大。天谴是一种政治法则,由董仲舒将阴阳家和儒家学说相融合形成,阴阳家也蕴含较纯粹的自然法思想。天理是一种社会法则,由朱熹等理学家抽象而来,为君主、官吏和百姓所共享,体现了儒家自然法思想。儒家局部蕴含着一定的自然法思想,对法律实证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将儒家整体视为自然法主义,进而将其与被视为实证法主义的法家二元对立并不准确。虽然中西自然法皆源于自然规律,但中国古代自然法以儒家为载体,在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法”转化的过程中,既没有发展出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以限制君权,也没有进化出财产权理论以保护私权,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围绕维系君权独尊的目标而构建。儒家蕴含的自然法成分具备有限的工具理性,整体上存在碎片化缺陷。但中国古代自然法对民众守法意识的形成影响深远,依然可为当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提供思想资源。

关 键 词:自然法  实证法  限制权力  民本论  守法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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