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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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萍,王国龙.论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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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萍 王国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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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2.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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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具有客观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法律文本的含义有一定的范围.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由此而言,我们需要捍卫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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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裁判 法律文本的含义 司法克制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1-4403(2007)05-0047-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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