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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引用本文:张晓萍,王国龙.论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47-49.
作者姓名:张晓萍  王国龙
作者单位:1.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2.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法律文本的含义是具有客观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法律文本的含义有一定的范围.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由此而言,我们需要捍卫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关 键 词:司法裁判  法律文本的含义  司法克制主义
文章编号:1001-4403(2007)05-0047-03
修稿时间:20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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