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全的救济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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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筱琦,范毅强.民事保全的救济理论[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3):108-1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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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筱琦 范毅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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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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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具有临时救济属性的民事保全程序中,主要体现为直接针对实际或极其可能发生损害的危急状态所实施的具体措施或方法。从宏观的权利与救济的角度,民事保全的终极指向仍然是各项实体请求权,并最终以权利与责任的方式导向终局性救济;而从微观的程序方式角度,具体保全措施则属于开放式的救济体系,针对诉前和诉中既成或形成中的损害给予临时性救济,遵循的是“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程式。此外,民事保全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救济衡平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是否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比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保全措施所受不利益的大小,并在公平、善意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裁决。再者,民事保全程序须体现救济充分性原则,具体包括救济目的的合理设定,针对救济对象选定有效的救济方法,以及救济结果对程序正义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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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时性救济 救济衡平 救济充分性 民事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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