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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及其规范限制——基于对现代理论的反思
引用本文:夏伟.刑罚目的及其规范限制——基于对现代理论的反思[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4).
作者姓名:夏伟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    要:刑罚目的理论在刑罚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在逻辑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有必要予以修正。刑罚的目的既不是为了实现对已然犯罪的报应,也不是通过一般预防作用于社会公众,而是在维持罪刑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特殊预防。罪刑关系原则是根据已然的犯罪行为奠定刑罚质的基础,特殊预防是基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对刑罚进行量的调整和补充。二者统一于刑罚目的体系中,贯彻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三个阶段。

关 键 词:报应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罪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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