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及其规范限制——基于对现代理论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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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伟.刑罚目的及其规范限制——基于对现代理论的反思[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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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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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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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罚目的理论在刑罚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在逻辑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有必要予以修正。刑罚的目的既不是为了实现对已然犯罪的报应,也不是通过一般预防作用于社会公众,而是在维持罪刑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特殊预防。罪刑关系原则是根据已然的犯罪行为奠定刑罚质的基础,特殊预防是基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对刑罚进行量的调整和补充。二者统一于刑罚目的体系中,贯彻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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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报应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罪刑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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