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的立法初衷在于增加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该条规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其规定的证明手续也不能适用于来自域外的授权委托书.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多源于制度的不足,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履行证明手续是证据能力要件还是证明力的要件、"域外形成"如何认定等两个问题不明确;忽视各国公证制度的差异;需要履行特定证明手续的证据范围过于宽泛;与<公证法>相关的规定脱节;一定程度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保留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特定证明手续的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域外文书的证明手续;确认履行证明手续的域外公文书的形式真实性;在对域外证据进行认证时注重公证证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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