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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公诉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李志美.试论建立公诉变更制度的必要性[J].宿州学院学报,2008,23(2):21-22.
作者姓名:李志美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摘    要: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白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秉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关 键 词:公诉权  公诉变更权  公诉变更制度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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