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公诉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
| |
引用本文: | 李志美.试论建立公诉变更制度的必要性[J].宿州学院学报,2008,23(2):21-22. |
| |
作者姓名: | 李志美 |
| |
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
| |
摘 要: | 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白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秉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
关 键 词: | 公诉权 公诉变更权 公诉变更制度 必要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