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本质”与文艺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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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楊忻葆.“写本质”与文艺的特性[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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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楊忻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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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关于文艺“写本质”的问题,我感到,笼统反对文艺反映生活本质的主张,固然有待讨论,但现在更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文章,当探讨到文艺如何反映本质,怎样才算写出本质时,好象又有用一种抽象的规定,使真实性问题“凝团”起来的味道。臀如:郭一鸣同志在《“多本质”也就是“非本质”》(《十月》1982年一月号)一文中,不同意文艺可以反映“多种社会本质”的说法,认为一个事物只能有一个本质,一个社会就是一个本质。文章写道:“当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动物的时候,难道我们能找出第二个、第三个人的本质来吗?”文章作者也承认,人有男女老幼、国度民族、阶级阶层、风俗习惯、社会经历、性格志趣、生活方式等的区别,但是,所有这些差别,统统只是人的木质的各种特性或表现形式,本身没有任何本质内容可言。因而,文艺要表现的人的本质,就只剩下“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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