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建筑领域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应明确工资支付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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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祥丽.解决建筑领域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应明确工资支付主体[J].劳动理论与实践,2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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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祥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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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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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13年9月19日,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建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建了泸州纳溪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乐公司)开发的河西商业大厦1号楼工程(土建、装饰工程、水电安装预埋及防雷等工程),并于2014年4月28日开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实行的是永乐公司自开自建,申请人宋开江、王富荣、王明朝、陶仕友作为木工、泥工、钢筋工、水电安装班组的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代表4个班组与永乐公司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2015年12月,永乐公司申请破产,该项目欠4个班组173名农民工工资4436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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