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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有变,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调岗调薪
引用本文:宋东琴.客观情况有变,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调岗调薪[J].劳动理论与实践,2017(2).
作者姓名:宋东琴
作者单位:汉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调薪调岗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博弈的焦点.强势的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愿不愿意,一纸通知,劳动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甘示弱的劳动者则手拿《劳动合同法》中“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尚方宝剑,决不妥协.双方各有说辞,因此,判定调岗调薪的合理性,还需要从客观情况来看.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涛系被申请人四川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汉源县分公司员工.从1981年3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至今,他先后担任供应员、技安员、综合办公室主任.2011年3月,李涛因工负伤,后一直在医疗和康复,实际未在综合办公室主任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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