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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引用本文:王国平.略谈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J].江海学刊,1997(1).
作者姓名:王国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摘    要: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对于晚清和近代中外关系有着深刻的影响。所谓清政府不加抗争地轻易出让最惠国待遇的观点不符合事实,当时清政府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因不同的优惠内容而不同。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订立天津条约到清末,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的特性发生了三个显著的重要变化:一是特定的最惠国条款衍变为一般的最惠国条款;二是除片面的最惠国条款外,出现了双方最惠国条款;三是从无文字规定到以文字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的附加条件。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使中国处于不平等的屈辱地位。从经济上看,最惠国待遇的片面性特质在当时对中国的危害并不严重和明显,对中国造成危害的,是最惠国条款本身,它的均沾性本质。由于中国长期积弱不振,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中国的经济和外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使列强结成了侵略中国的“神圣同盟”,中国的外交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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