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视阈: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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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荣,李,奇.修法视阈: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J].江苏社会科学,2014(3):14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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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荣 李 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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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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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实施之当下,系统调整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时机相对成熟,而且以归类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违法行为为基础,系统整理相关罪名的排序和依次明确各罪构成,能改变目前罪名适用混乱的现状。应取消刑法第307条规定,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且将现属妨害作证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归并其中;根据重点罪名的修改,厘清其他罪名涉及的"证人"、"证据"指涉范围及性质,探讨不作为行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犯罪,才能平等保护诉权和体现刑罚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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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利益及秩序 证据违法行为 伪证罪 证据犯罪罪名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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