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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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长建 李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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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430060 2.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46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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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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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 法律推理 当事人 习惯 休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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