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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免刑实践的检视和理性证立——以某省五年判决为样本
作者姓名:莫红范玉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驾”免刑实践的诸多因素,而顺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缩减刑罚化的负效应和对抽象危险犯的妥协性正义,要求扩大“醉驾”免刑实践。扩大免刑实践需要根据刑法第37条的“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量刑情节进行实质性和系统性解读,并完善文书说理以搭建“醉驾”免刑司法综合实践平台。

关 键 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免予刑事处罚  运作机制阻隔  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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