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申诉人赵某于1985年12月31日由被诉人某重型简介机械厂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1990年3月1日申诉人应征入伍,1993年11月27日退伍。申诉人在退伍安置待分配期间向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要求,安置部门既未安排申诉人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未给申诉人办理安置手续。1994年3月9日申诉人向被诉人书面提出调离本单位的申请,被诉人于同日签署了同意调离的意见,但申诉人未办理调动手续。1994年9月申诉人创办某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该所已取得该省司法厅颁发的《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申诉人是该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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