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初法制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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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光妍.金初法制的特点[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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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光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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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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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国古代发源于黑龙江流域,由女真贵族建立起来的国家。据史书记载:“辽以兵铁为号,兵铁虽终亦变坏,惟金不变不坏。金之色白,女真堂白,故号金”(《金史·世纪》)。金国起自武元天辅(公元1115年),终于哀宗天兴三年(公元1234年)。在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金的历山是短暂的,但对于民族融合,以及经济与文化的交互影响方面,却起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金初,位于黑龙江流域的政权,在金太祖、太宗、熙宗三位君主倡导下,在“一切依本朝制度”(金史·太祖》)和“姑宜仍旧,渐祈胥放”(《金史·本记》)思想指导下的立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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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朝初年 法制 法制史 过渡性 刑罚 等级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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