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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姓名:彭玉勇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63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贸易中的数字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批准号13BFX156)。
摘    要:“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权利  义务  使用即同意  审慎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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