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的思考--基于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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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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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5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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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专门化审判改革研究》(批准号13BFX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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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二:一者为维护版权人诉请赔偿的权利;二者为控制过高的赔偿金判决结果。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亦须在上述两方面进行适当的衡平考量。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对于我国完善《著作权法》第49条之规定颇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可以适时在《著作权法》第49条增设小总则,限制适用法定赔偿金的任意性、引进评定法定赔偿金额度的三层级结构、加重版权商业利用者举证责任负担以及设置正当法律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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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赔偿金 适用顺位 举证责任 正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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