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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为退休人员办理工作调动
引用本文:张晓娟.岂能为退休人员办理工作调动[J].人才瞭望,2002(11).
作者姓名:张晓娟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某,女,62岁,原系某部属驻洛阳研究所研究员,1992年获国家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12月,经单位同意,并于2000年2月报市人事局批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2000年4月本人到新调入单位报到时得知,该研究所已于1999年10月25日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本人档案材料中有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于是,本人自2000年4月到2001年6月一直要求回该研究所享受退休待遇,该所则一直未给本人以明确答复。2001年6月29日,该所答复不同意其回所享受退休待遇。本人不服,于2001年7月6月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认定退休有效,调动无效;2、该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本人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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